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福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福建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社〔2020〕6 號)和《寧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寧財社〔2020〕8 號),市財政局、市衛健局聯合制定印發《福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補助內容
專項資金遵循“統籌安排,及時到位;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嚴格把關,強化績效”的原則,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結合進行分配,按照救治人數、承擔疫情防治任務量、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等予以補助。
省、寧德市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患者救治補助經費。
確診或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二)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經費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的臨時性工作補助。發放時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
發放標準按一類補助標準
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院感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 |
每人每天 300 元 |
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
每人每天 200 元 |
工作人員當日累計工作超過 4 小時,按一天計算;在 4 小時及以下,按半天計算。 |
(三)疫情防控所需設備和試劑等經費。
包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等所需經費。
(四)根據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確需支出的其他事項。
我市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采購疫情防控所需設備和試劑等經費。
包括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負壓病房建設等所需經費
(二)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后勤保障等經費。
包括疫情防控應急處置、交通管控、宣傳、監督檢查等所需經費。
(三)根據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確需支出的其他事項。
三、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原則上采取先預撥后結算方式。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各地救治人數、承擔疫情防控任務量、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采購等因素提出資金分配初步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及時預撥付到項目單位,確保不因費用問題延誤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治,并建立資金使用和安排等情況的定期反饋機制。
四、資金使用管理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資金使用明細臺賬進行專項核算,并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跟蹤監督的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福安市財政局轉發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安財購〔2020〕3 號)規定執行,不得用于與疫情無關的物資和設備購置。
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明細臺賬,及時登記患者救治醫療費用明細、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補助發放情況、疫情防控設備、物資和試劑采購、領用情況等,屬于固定資產的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對資金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衛生健康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責任